可以私下做亲子鉴定吗?
当然可以。但是做亲子鉴定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为要件的,一方不同意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具体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咨询您所在地区的医院。通常做个人亲子鉴定的样本包括常规样本与特殊样本两大类,其中,常规样本有血痕、带毛囊的头发、口腔棉签;特殊样本有精斑、烟头、牙刷、口香糖等,如果不方便的也可以携带一方样本去做。个人亲子鉴定自己找一家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做即可。可以选择以匿名的方式做,仅提供样本即可。如果对方不同意的,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则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自己已经私下做过鉴定的,是起诉前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了亲子鉴定的,再行起诉时对方可能会对此结果不予认可,则可能还需要申请法院重新指定机构再做一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如果说,经亲子鉴定结果得知不是自己亲生父母、或者亲生子女的,您可以依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只做了个人的亲子鉴定,依然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如果经过司法诉讼发现孩子并非是婚生子,还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的抚养费。
离婚时可以以亲子鉴定的方式起诉吗
离婚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的。但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不打官司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
今年我儿子8岁多了,但性格、相貌一点都不像我,我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就想做个亲子鉴定。
我私下打听了一下,说是亲子鉴定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必须打官司,有法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信函人家才给做,请问是这样吗?我怎样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亲子鉴定,弄清儿子究竟是否我亲生的?
律师回复:
您好,亲子鉴定并非一定要打官司,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有没有人认识专打离婚官司的律师?给介绍一个?
有的问题你可以在这里提出。有必要的话我们会帮你推荐律师。
现法院有这规定吗,起诉离婚要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自愿的,不能强制。但亲子鉴定必须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请咨询当地司法局或本省司法厅,或者在上述部门官网查询本地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网上很多机构声称能做亲子鉴定,建议谨慎选择,以免上当。价格一般3000左右,过高或过低也要当心。
刚刚判决离婚,想做亲子鉴定,可以上诉吗
婚姻案件一经判决就生效。
这个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
楼下的都是法盲,瞎说!!!
网友:专打离婚亲子鉴定官司
4月30日,湖南人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称,排除原告汤先生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汤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付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某。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某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29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原告汤先生和被告付女士均出生于1977年,同为湖南醴陵市人。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介绍,汤先生从去年年初便发觉女方出轨,夫妻两人从年头吵架吵到年底。今年初得知抚养了3年多的汤某某非亲生的消息,一直无法接受,瘦了30多斤,很抑郁。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开审理。
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他自己不行,当时是他跪下来求我,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4月6日,付女士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汤某某)具体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他这种人就是素质太低。”
“她是在找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针对付女士的说法,5月6日晚,汤先生向上游新闻称,“女儿非亲生”此前自己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今年正月看到亲子鉴定报告。
李雅纯律师介绍,他们正在整理上诉材料,将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博白男子陈某因病突然去世,引发他的两名“妻子”和6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非婚生)“遗产争夺战”。由于陈某父母健在,陈家人主张做祖孙鉴定,以证实4个非婚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另一方则要求开棺做亲子鉴定。官司打了3年多,依然没有定论。
男子与3女子交往,生了6个子女
“我们是正式登记结婚的,两个儿子也落户在他名下。他一去世,他家人都不认了。”9月4日,博白女子冯某对记者说。
陈某生前陪双胞胎儿子外出玩耍。
冯某口中的他,就是陈某。同为博白某村人,陈某在和冯某结婚前,与另外两名女性还生养有4个女儿。冯某说,陈某比她大12岁。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陈某与自己年龄相仿的梁某生活在一起,一直未登记结婚。1991年,两人收养了一名养女。在此期间,陈某到桂林做生意认识了周某,便与周某同居,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都是女儿。此后,陈某与梁某也生了个女儿。
其间,陈某与已婚的冯某产生婚外情,1998年冯某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孩。2009年冯某离婚,为证实双胞胎男孩身份,陈某做了匿名亲子鉴定,鉴定显示陈某是孩子父亲。于是,陈某将孩子的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一起生活。2015年,陈某与冯某登记结婚。
男子因病去世,家人争夺遗产
2017年2月底,陈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他名下有一套近400米的房产、宅基地等财产,因遗产继承,陈家人与冯某及其两个儿子产生争执。
陈某名下一栋三层楼房。
2018年5月,冯某和两个儿子以及另外两名非婚生女儿作为原告,将梁某和两个女儿、陈某的父母,一起起诉到博白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陈某的遗产。
对此,梁某称,她与陈某在一起生活多年,虽未登记结婚,但是事实婚姻。因此,冯某并无继承权。梁某向法院申请做祖孙鉴定,但冯某方不同意鉴定。
法院认为,陈某与梁某在一起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属于事实婚姻。冯某与陈某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属无效婚姻关系,冯某对陈某的财产无继承权。至于双胞胎兄弟,14岁时才将户口转入陈某名下,所以,陈家人有理由对其身份提出合理质疑。
法院还认为,双胞胎兄弟是否是陈某的儿子,完全可以通过与陈某父亲的血亲鉴定结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推定。但冯某方明确拒绝,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陈某另外两名非婚生女儿,法院也未予认定。2018年8月底,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冯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一审判决书中,出现20多处错漏,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做祖孙鉴定,还是开棺亲子鉴定?
去年1月,该案一审重审立案。由于双方积怨很深,冯某便向法院申请,要求开棺,对陈某与4个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以平息纷争。而陈家人及梁某,则坚持做祖孙鉴定。该案经过几次开庭,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9月4日,梁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葬后不能再随便开棺,她认为这是对逝者的打扰。而冯某则认为,祖孙鉴定毕竟隔了一代,对其准确性存疑。
记者了解到,类似要求开棺鉴定亲子关系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多见。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律师覃茂江分析称,按照传统中国人的习俗,开棺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才会开棺进行DNA鉴定,对民事案件,很少采用。此案原被告双方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离婚2年后,前夫怀疑小儿子不是亲生的,提出做亲子鉴定,可前妻拒绝。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结果截然不同。前夫一审败诉。玉林市中院终审推定前夫与小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判前妻及其现任丈夫共同赔偿前夫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万元。
(网络图片)
离婚2年后怀疑小儿子不是亲生,
前夫起诉前妻及现任丈夫要求赔偿
家在外地的阿远与玉林的阿红曾是一对夫妻,阿远比阿红年长几岁。2016年2月,两人长达10多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阿远与阿红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3个婚生孩子中两个大的孩子归阿远抚养;小儿子小明则归阿红抚养。协议还约定,双方随时可以看望子女。
离婚不到一个月,阿红就和同村的阿炳登记结婚,接着,阿红未告知阿远就让小明改随阿炳的姓。
阿远发现小明改了姓后,心生怀疑并认为小明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阿红与现任丈夫阿炳所生。于是,阿远在去年4月一纸诉状将阿红和阿炳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支付其抚养小明8年的抚养费33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阿红承认她与阿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炳发生过关系,因为阿远先出轨,所以她也这样做,但并不承认她与阿炳同居并怀上儿子小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阿远与阿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小儿子属婚后生育,与阿远主张阿红、阿炳同居期间所生有矛盾;阿远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遂判驳回阿远的诉求。
前夫提出亲子鉴定,前妻及现任丈夫拒绝
阿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在二审期间,阿远向法院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就其与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阿红和阿炳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该鉴定申请在一审时阿远并没有提出,现在在二审期间提出,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规定的范畴。
关于这一点,二审法官向阿红和阿炳进行释明,阿远在二审期间提出该鉴定申请,是其依法行使举证权利的体现,本案中如需明确阿远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必须依据现有科技手段进行司法鉴定才能予以明确。可两人仍拒绝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在庭上,阿红和阿炳称,阿红和阿远已经在2016年协议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小明为其亲生儿子,现在阿远要求他们支付小明的抚养费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另查明,小明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在阿远所在地就读幼儿园,由阿红和阿炳照顾和接送上下学,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阿炳老家居住生活并就读于当地小学,由阿炳的父母对小明进行日常照顾,2016年3月初,阿红和阿炳领取结婚证,后阿红未告知阿远就让小明改随阿炳的姓。
前夫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终审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判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玉林市中院终审推定,阿远和小明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阿红和阿远的夫妻关系自2016年2月协议解除,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就读幼儿园期间开始由阿红和阿炳共同照顾,后小明去到阿炳老家由阿炳的家人照顾并在当地就读小学至今,在阿红与阿炳领取结婚证后,小明改随阿炳的姓,该事实清楚,本案虽不属于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之诉,但阿远主张的侵权行为是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前提,经二审法院释明之后,阿红和阿炳仍然拒绝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综合小明在2012年之后的生活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定阿远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至于本案为何不能单纯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的抚养认定小明是阿远的亲生子女?
二审法官认为,阿远是在与阿红解除婚姻关系后怀疑小明并非其亲生子女,且也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发生小明改随阿炳姓这一事实,因此不能单纯依据《离婚协议书》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阿远是基于阿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阿炳一起生育小明而陷入错误认识,对小明进行抚养使其遭受了物质和精神双重损失,但阿远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与阿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明的费用支出。考虑阿远确有抚养费用的支出,并结合小明实际的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阿远抚养小明的费用支出为20000元,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的情况确定为10000元,遂作出改判:阿红和阿炳共同赔偿阿远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丨玉林晚报
版权保护:本文由武汉干细胞储存机构原创:http://whnhnc.mb.d55.top:999/dna/3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