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基因相似度有多高?怎么鉴定是否父子关系?
父子基因相似度可达到99.95%或99.95%以上,才支持两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父亲、母亲、孩子三人都参加鉴定,是完整的DNA亲子鉴定,因为三联体鉴定较单亲鉴定有更高的精确率,往往可以达到99.9999%或则更高。从技术上来讲,亲子鉴定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
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父子或母子二人DNA亲子鉴定鉴定,也完全能达到要求。但父子或父女DNA亲子鉴定,有1.4%可能的基因突变,这种情况,如是父子鉴定,可增加母亲样本或加做Y基因检测,同样可以准确的结果。如是父女鉴定,则只有增加母亲的样本才可检测出来。鉴定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当初医院抱错、出生时弄错等情况。
扩展资料:
判定亲生关系的理论依据是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律。按照这一规律,在配子细胞形成时,成对的等位基因彼此分离,分别进入各自的配子细胞。精、卵细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因此同对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鉴定结果如果符合该规律,则不排除亲生关系,若不符合,则排除亲生关系,变异情况除外。
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作十几至几十个DNA位点作检测,如果全部一样,就可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有3个以上的位点不同,则可排除亲子关系,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应考虑基因突变的可能,加做一些位点的检测进行辨别。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亲子鉴定
人类基因相似度可达到90%以上,那么亲子鉴定这样区分
亲自鉴定就在于区分那极其微小的差别。
基因相似是指基因的排列顺序的相似性。
去看自己和儿子的DNA,为什么相似度*高是百分之九十九九不完而不是百分之百?
解析:1、精原细胞形成精子过程中,DNA要进行复制,得到的DNA分子应该是100%,但是在减数分裂过程中的**减数分裂前期同源染色体会发生交叉互换,就会导致基因发生发生互换。这是主要的。所以DNA相似度*高是百分之九十九九。
2、也有可能在精原细胞形成精子过程中,DNA复制过程中发生基因突变,但这种突变并不会使原来的氨基酸发生改变。
网友:亲子鉴定dna相似度
儿子彭胡连续三年参加高考,分数都低于200分,作为工程师的父亲彭向东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悄悄和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发现DNA鉴定结果显示二人并非亲子关系,因此影响他和妻子、儿子之间的矛盾。然而,再次和儿子进行DNA鉴定,结果却显示他和儿子之间为亲子关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01
彭向东是武汉市某公司一名高级工程师,妻子胡元英是高校的副教授级讲师,二人均是博士文化程度,他们有个儿子叫彭胡,却是他们的一块心病。
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之家,彭向东对于儿子一直寄予厚望,从儿子3岁开始,他就有意识地培养儿子的特长,让儿子上幼儿钢琴培训班。儿子表现出很好的音乐天赋,学钢琴学得特别快,四岁左右时,就能流利的弹奏世界名曲,多次应邀参加各种文艺演出。5岁的时候,在圈内已经小有名气,多次在全国少儿钢琴大赛中斩获大奖,甚至多次与国内知名钢琴家同台表演,彭胡在音乐上的天赋,一度为多名钢琴家称赞,甚至有知名钢琴家要收他为徒。
相对于音乐的天赋,彭胡的文化学习就不尽人意了,父亲彭向东来自湖北的农村,靠着勤奋学习,一步步从一名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来又读研读博,成为一名高级工程师。彭向东的理念里,儿子的音乐天赋再好,如果没有文化底蕴的支撑,不会走得太远。
对此,妻子胡元英虽然深有同感,她毕竟是教师,觉得儿子可以向特长方面发展,但是彭向东却认为儿子的学习成绩一定不能落下。
夫妻二人注意到这个问题时,彭胡已经8岁了,读小学三年级,各科成绩都很差,语文数学外语都考不及格,班主任老师曾委婉地告诉彭向东夫妇,彭胡上课不认真,爱讲话,几乎不做作业,还有一些很不好的习惯。
彭向东知道,这与彭胡成长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之前,彭胡一直生活在掌声和鲜花中,走在外面也是“小名人”,亲戚朋友包括同事,见到彭胡都会称他一声“天才”,这让彭胡幼小的心灵中,有一种超乎同龄的优越感,也让他养成那种“眼高一切”的毛病。
彭向东认识到这个问题后,自然也没敢马虎,所以开始推掉儿子的不少演出活动,一门心思矫正儿子的毛病。他的方法简单而明了,就是要让儿子把重心放在文化学习上,至于钢琴的学习,只能当成业余。胡元英在丈夫的坚持下,也只好做出让步。
然而,几年下来,彭向东夫妇在儿子的文化学习上,花了不少功夫。胡元英不仅自己教,儿子上初中后,还专门给儿子请了一对一的家庭教师,然而,彭胡的学习成绩一直提高不了,中考更是只考了两百多分。
这几年的文化学习中,彭胡内心是反感的,可是在严厉的父母面前,并不敢表露出来。而且因为绝大多数时间,彭胡都放在了文化学习上,偶尔有时间练习一下钢琴,也让彭胡变得无精打采。
遇到心情不错的时候,彭向东和胡元英二人偶尔让彭胡去参加一下文艺演出,虽然在外行看来,彭胡演奏还算不错,可内行人一看,都摇头表示惋惜,觉得这个孩子当年演奏的那种灵动性,已经荡然无存,所谓的“钢琴小天才”已经泯然众人。
对此,彭向东和胡元英二人虽然也感到有些遗憾,但是并不十分在意,他们更在乎儿子的文化的成绩,然而中考之后,他们才意识到,儿子似乎真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因为儿子文化分数低,彭向东又决定让儿子参加某高中艺术生招生,结果落选了,这对儿子彭胡来说,打击其实是很大的。
02
后来,彭向东通过一些关系,将彭胡送到某重点高中就读,彭胡的文化成绩一如既往地差,高二时,彭胡转为艺术生。靠着小时候过硬的钢琴基础,彭胡在专业考试上,基本能达到一些高校艺术生招生的标准,然而,**次高考的文化成绩,彭胡考了121分。
彭向东让儿子复读一年,胡元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辅助儿子的学习上,可是儿子就是不开窍,结果可想而知,第二次高考,考了182分,比**次提高了61分。虽然分数仍然很低,但是胡元英觉得儿子还是有进步的空间,所以决定让儿子再次复读,然而第三次高考,彭向东只考了141分。
儿子的学习成绩如此稀乱,让原本感情还好的彭向东、胡元英二人,开始频繁地争吵,*初争吵的内容是对儿子的教育上,两人相互埋怨,胡元英对丈夫当年一味地抓儿子的文化课学习而断送了一个“钢琴天才”十分懊悔,也成了她经常攻击丈夫手段。
儿子的文化成绩差,一度也成了彭向东的心病,他甚至开始对儿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其实,从儿子参加**次高考开始,彭向东心中已经有了疑问。他和妻子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按说儿子应该遗传了他们的基因,成绩不会太差,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其中是不是有其他原因?
彭向东开始怀疑彭胡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亲生的?而这个念头一旦在脑海中形成,也让他想起当初自己和胡元英恋爱之前,胡元英曾和大学的一名音乐老师谈过恋爱。结婚之后,彭向东曾被公司派到上海深造了两年,他们的儿子彭胡正在那两年间出生的。
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彭向东的心中就有一个梗,常常为此事烦恼,在彭胡第二年高考成绩出来后,他悄悄把儿子的头发和自己的头发拿去做DNA鉴定,然而鉴定的结果正如他猜测的那样,他和儿子并不是亲子关系。
这个结果如一记重锤敲击在彭向东身上,再想想自己十几年来,在儿子身上花了不少心思,为这个儿子操碎的心,心中不禁冷笑和感到深深地悲哀。
彭向东并没有**时间把这个结果,告诉妻子和儿子,因为他内心十分矛盾,一旦公开这个结果,极大可能会造成了他们婚姻的解体。而且这种事情,对于爱面子的彭向东来说,更是羞于启口。
虽然彭向东没有讲出来,但是对儿子的态度明显地冷淡了许多,以至于妻子在让儿子复读第三年的时候,彭向东完全没有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在随后的一年里,彭向东开始以应酬、加班为由,再也不按时回家,对于彭胡的学习更是不管不问。
彭向东的反常举动,胡元英自然看在眼里,不过她只是以为丈夫对儿子“不成器”感到寒心,根本不会想到彭向东在内心深处已经把儿子当成了外人。看到丈夫对儿子的态度,胡元英也挺生气,说彭向东越来越不像个父亲了,彭向东则冷漠回应,一副儿子到底是谁的,你心中*清楚。
家庭矛盾的爆发,终于在彭胡的第三次高考成绩出来之后,胡元英告诉彭向东时,彭向东一副与自己无关的姿态,让胡元英很生气,开始指责和数落彭向东,彭向东也彻底被激怒了,口无遮拦冲着胡元英吼道:“彭胡考多少分与我有屁的关系,他又不是我儿子。”
胡元英顿时愣在当场,不可置信地望着丈夫,彭向东接下来的一句话,无异于火上浇油,他说:“彭胡是你和那个人的种吧?”
反应过来的胡元英顿时不依不饶,说彭向东污蔑她的清白,可面对彭向东拿出的那份DNA鉴定,胡元英彻底傻眼了,但她却非常肯定地说:“DNA鉴定有问题。”彭向东却相信这个结果,两人又免不了一阵争吵。
03
后来,在胡元英的一再坚持下,彭向东带着儿子再次进行了DNA鉴定,而这一次采取的抽血鉴定,结果出来后,彭向东再也不淡定了,因为这一次的结果表明,彭胡是他的亲生儿子。
两次鉴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让彭向东也变得手无举措,胡元英对此事也不理解,一家人又前往上海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样采取抽血鉴定,结果和第二次一样,彭向东和彭胡之间是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为了彻底弄清楚彭胡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儿子,他们又进行了第三次鉴定,而这一次采集的是头发,结果是彭向东**次鉴定的结果一样,二者不是父子关系。
为何鉴定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彭向东咨询了专家,终于得到了答案。
原来,出现在彭胡身上的是一种基因嵌合,是胎儿发育中的一种异常现象,简单地说,胡元英原本怀的是异卵龙凤胎,但是女宝宝很弱,在子宫孕育的早期就死掉了,但她的部分细胞被男宝宝“吸收”了,如此在男宝宝彭胡就会具有两套基因系统,一套是她自己的,另一套来自异卵双胞胎。
当然,原本龙凤胎的基因应属于同一父亲,但是基因嵌合的过程会导致部分基因序列产生变化,可能与父亲的位点对不上,当然还有更特殊的情况,就是作为父亲的彭向东本身也是一个嵌合体。
知道了这个结果,彭向东也挺自责的,自己不仅冤枉了妻子,也忽略了儿子。好在彭向东也是拿得起放得下的人,当即向妻子儿子道歉。
经历了这件事儿后,彭向东和胡元英也彻底地看开了,既然儿子不是考大学的料,他们决定把儿子送到专科学校或者职业技术学院,让儿子选择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发挥自己的专长。
有谁会想到DNA的鉴定,也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然而,这种事情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一对父子身上,DNA鉴定作为判定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准,之前或许极少有人怀疑它的准确性,毕竟在绝大多数人的眼中,每个人的DNA是唯一性的,却忽略了这种基因嵌合情形。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推测,之前一些进行DNA鉴定中,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是否也造成亲父子(女)成为路人的情形?
文中的彭向东*初采取头发鉴定,按说DNA鉴定,在如今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的条件下,是不会出错的,但是,彭胡在胎儿发育的过程中,恰恰发生了一些意外,也导致鉴定的结果,出现了偏差,这让彭向东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儿子也遭到他的嫌弃,同时,也影响了家庭的关系。
DNA亲子鉴定,作为判断亲子(女)关系的重要依据,在我们周围人群中,应用还是比较广泛,鉴定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了一个家庭的*终走向,可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然,从本文中,我们也能看到,任何事情都可能有特例,就如同DNA鉴定,也会出现基因嵌合的特殊情况,影响*终的鉴定结果,这也提醒了世人,今后在做DNA鉴定时,除了常规的血液、毛发之外,还可以进行唾液、汗液、排泄物等等多种途径的鉴定,以达到*准确的鉴定结果。
当然,DNA亲子鉴定结果,只是作为亲情关系的一个参考,一个家庭未必有血缘关系,才能稳定,例如一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会出现超越血缘关系的亲情,一个家庭除非万不得已,还是不要随便的去作亲子鉴定好,这对孩子来说或许是另外一种伤害。
本文中,虽然没有用过多的笔墨来描写彭胡的情况,实际上,站在第三者的角度上,可以看得出来,彭胡虽然出生于高等知识分子之家,实际上过得并不幸福,甚至还很痛苦,而造成了一切的,不仅仅有个人的原因,父母对他的教育也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和父亲多次反复的做DNA鉴定,他难道就没有想法吗?显然答案是肯定的。
——end——
2019年7月,山西太原的一位名叫刘利勤的男子在做网络直播时,一条弹幕浮现在了眼前。弹幕上写着:“你被拐的儿子可能在吕梁交城县。”
刘利勤看到这条弹幕后,只是苦笑了一下,并没有理会。刘利勤做的直播不是如今的网红卖艺或带货,而是帮助全国各地被拐儿童找回亲生父母,同时也通过直播找回自己的亲生儿子。
刘利勤之所以不回复弹幕上的留言,只是因为他平时能收到无数个寻子弹幕,根本不知道哪个真,哪个假,所以他无法对每一个寻亲弹幕做出回应。不过刘利勤却将这条弹幕的线索记在了笔记上,等待日后空闲再去查证。
一直到了2019年12月,刘利勤又一次开直播时,同样的神秘网友又发了同样的一条弹幕:“你被拐的儿子可能在吕梁交城县,你怎么还不来呀?”
刘利勤再一次看到了对方的弹幕,感觉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前往交城县寻找被拐儿子而生气,于是刘利勤赶紧回应:“交城县也不小,我应该去哪找呢?”
没想到神秘网友直接发了一条具体位置,而刘利勤看到具体位置后当即拿出手机地图进行定位,并在下播后匆忙驱车赶往目的地。
等到刘利勤前往神秘网友给的具体地址后,果然找到了一个十多岁的小孩,眉宇间与十年前被拐的儿子有6分相似。
经过DNA验证后,果不其然确认了两人的父子关系。苦苦寻亲十年时间,却因为一条直播弹幕找到亲生儿子,如此离奇的寻亲故事,却真实地上演。
在太原做直播的刘利勤,他的祖籍在山西吕梁,就是电视剧《吕梁英雄传》中的吕梁。刘利勤之所以会开直播,不是因为他想直播做网红,而是利用直播来寻找2010年时被拐卖的儿子。
刘利勤只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在儿子被拐卖之前,刘利勤的家庭非常幸福,有一个4岁的女儿,同时还有一个2岁的儿子,儿女双全组成了一个“好”字。
可就是这样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人单子,被搞得家破人亡。
刘利勤始终忘不了2010年4月11日那天,在工地工作的刘利勤接到了公司派下来的一个工程,如果做完这项工程的话又能给家里带来数万元的进账。
满心欢喜的刘利勤把好消息告诉了妻子张唤平,并嘱咐妻子一定要在家照顾好年幼的儿女。因为家中有两个孩子,所以妻子一般都会在家中做全职太太,负责照顾儿女和丈夫。
刘利勤在告别妻子和儿女后,便匆匆地前往工地,准备迎接新的工程。可正是刘利勤这次出行,往后的十年再也没有见到过儿子。
丈夫出门后,妻子张唤平对4岁的女儿说:“妈妈去洗衣服,你和弟弟就在家玩,照顾好弟弟哦。”
女儿应允了母亲,然后带着2岁的弟弟在家玩起了简单的游戏,张唤平则进入屋中洗衣做饭。任谁也想不到,就在家中玩的姐弟两人,弟弟却被人拐走了。
没过几分钟,女儿突然慌张地跑到母亲面前,然后哆哆嗦嗦地说:“妈,弟弟不见了!”听到女儿的话后,张唤平那还顾得上洗什么衣服,立刻冲向家门口左右张望,确实没有看到儿子的踪迹。
此刻张唤平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她当即询问女儿:“你弟弟是在哪不见的!”女儿也知自己犯了大错,手指颤颤巍巍地指向家门口的石凳说:“我刚才看到他在石凳上坐着,一扭头人就不见了。”
女儿的话让张唤平瞬间崩溃,一个活生生的人怎么会突然消失呢?焦急的张唤平只能大声吆喝儿子的名字:“军军?你在哪?”
可张唤平即便是喊破了喉咙,却始终没能找到儿子刘静军,一种恐惧感瞬间涌上心头:“不...不会让人贩子拐走了吧。”
越想越害怕的张唤平赶紧拨打了刘利勤的电话,哭着将儿子不见得消息告诉了丈夫。刘利勤听完妻子的讲述后,大脑一片空白,疯一般似的飞奔出工地,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后便往家赶去。
在回家的路上,刘利勤心中仍存一丝侥幸,祈祷着儿子只是和家人开了一场玩笑。就在刘利勤往家赶的时间,张唤平也没有闲着,她疯狂拍打着邻居家的大门,一家家询问是否见过自己的儿子。
可张唤平将周围的邻居问了个遍,始终没有见到儿子的踪迹,甚至还有一些好心的邻居主动帮张唤平找起了儿子。
当刘利勤急匆匆地从工地赶回家,只看到哭成泪人的妻子和一群邻居,唯独不见小儿子的踪迹。
刘利勤顾不上痛哭流涕的妻子,一把抓住妻子的肩膀,摇晃着问到:“我不是让你在家好好看着孩子吗?现在孩子呢?”
丈夫的话让张唤平哭得更凶,边哭边将儿子失踪前的事情告诉了丈夫。听到妻子和女儿的回忆,刘利勤差不多知道了儿子消失的经过。
一个2岁的男孩不可能自己一个人在短时间内跑丢,那么只有唯一一个可能性,儿子刘静军是被有心人拐走的。
当即刘利勤选择报了警,警察也很快来到了现场。刘利勤将儿子消失的经过简单告诉了警察,刘静军年仅2岁,走路都不利索,肯定不会自己走失,警察对此高度重视。
刘利勤猛地跪在警察面前,对警察哭诉到:“求求人民警察了,一定要帮我把儿子找到。”警察见到刘利勤的举动,赶紧将其扶起,并承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找到可能被拐的刘静军。
警察先是对周围的邻居做了调查,却没有得到丝毫线索,就在警方准备扩大调查范围时,一个邻居的出现打破了僵局。
一个和刘利勤隔着三间房子的邻居主动找到警察和刘利勤,说:“前不久我家刚装了监控,正好对着刘利勤家门口。”
邻居的话让警方和刘利勤欣喜若狂,赶忙利用邻居家的监控进行查看。在询问张唤平孩子走失的大致时间后,警方目不转睛地看向监控录像。
只见画面中2岁的刘静军坐在石凳上玩耍,而她的姐姐只是扭头的功夫,一名男子直接抱起刘静军就离开了。
由于监控和刘利勤家距离有十多米,画面非常模糊,只能大概看出抱走刘静军的男子差不多是中年人。得到这条线索后,警方向刘利勤夫妇询问:“你们是否对监控中的人有印象?”
由于监控画面太过模糊,刘利勤瞪大了眼睛使劲看,依旧没能看出中年男子的相貌,只能无奈地向警察摇了摇头,表示没有印象。
可反观妻子张唤平,她仔细端详监控中的人后,虽说也看不清人脸,但凭借着女人敏锐的第六感,张唤平还是说出了一个人的名字:“崔金平!”
听到崔金平的名字后,刘利勤明显眉头微皱,因为崔金平可是一个老熟人了。崔金平不仅是刘利勤的远房表亲,还是刘利勤在工地上的工友,两个人虽然关系不是那么亲密,但至少见面后也说得上话。
为何张唤平看到拐走自己儿子的中年男子会说出崔金平的名字呢?难道崔金平和刘利勤一家有着什么纠纷?
警方询问张唤平:“你为什么觉得抱走孩子的是崔金平?”张唤平却说:“我不确定是他,但他昨天的举动非常古怪,所以我才会说出崔金平的名字。”
原来在孩子被拐的前两天,崔金平莫名其妙地到刘利勤家中做客,不过当时刘利勤已经去工地上班,家中只有张唤平带着两个儿女。
张唤平很好奇崔金平为何不去工地上班,却被崔金平随便找了身体不舒服的理由搪塞了过去,并且崔金平在和张唤平交流中,都是随便聊了一些家长里短,但崔金平的眼神却一直时不时的瞟向2岁的刘静军。
当时张唤平并没有发现崔金平的异象,但如今回忆起来,却发现崔金平的举动处处透露着诡异。
当张唤平将崔金平的事情告诉警方后,警方也觉得崔金平有着极大的嫌疑。为了调查真相,警方便主动传唤了崔金平到警局,并对其进行了依法询问。
当崔金平看到警方提供的监控画面时,表情却显得十分正常,并一口否定监控画面中的男子是自己,同时崔金平还找来了一个亲戚,声称案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而是在亲戚家,有着充足的不在场证明。
警方按照崔金平的说法展开了调查,却发现崔金平果然如他所言,有不在场证明和证人,所以警方很快便将崔金平放了出去。
崔金平这条线索中断以后,警方的调查便陷入到了僵局中,而刘利勤和张唤平更是每日以泪洗面,看着儿子的照片哭得令人心痛。
因为2岁儿子被人拐卖,刘利勤暂时放弃了工作,家里的一切生活来源都断绝了,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可恶的人贩子而家破人亡。
夫妻两人沉默消极了半个多月,体重整整瘦了二十多斤,如果不是刘利勤的母亲耐心地照顾儿子儿媳,并开导儿子和儿媳,否则还不知道会发生怎样的意外。
沉沦半个多月后,刘利勤却猛然振作起来,他对妻子说:“我们每天在家这样过日子有什么用?还不如出去把孩子找回来!”
刘利勤说罢,也不顾妻子的反应,直接开着车便出门了。可茫茫人海中,想要找到一名被拐卖的2岁儿童,谈何容易?
可对于刘利勤来说,他如今的人生目标不再是平平庸庸的过一生,而是寻找到被拐卖的儿子。
刘利勤*不喜欢的是夜晚,每到入睡前总会想到可爱的儿子,儿子那天真无邪的笑容,让刘利勤久久难以入眠。
在刘利勤踏上寻子之路时,他茂密黝黑的头发,在一个月内变得花白,但刘利勤没办法向任何人诉苦,他只能蹲在城市的角落中,默默哭泣。
等到哭完,哭痛快以后,刘利勤便收拾好心情,再次上路。
从山西太原出发,刘利勤花了大半年的时间,走遍了太原的大大小小城镇,可始终没有儿子的任何线索。
为了能够找到被拐卖的儿子,刘利勤只能扩大搜索范围,同时利用网络,通过一些网友提供的线索,在全国各地寻找被拐的儿子。
随着时光流逝,一年、两年...五年,刘利勤始终没有放弃寻找儿子的想法,并且凭着刘利勤的坚持,他帮助了很多失孤家庭找到了亲人,同时刘利勤也找到了无数个志同道合的朋友,组建了“山西寻亲联盟”,不仅寻找自己被拐卖的儿子,同时也会帮他人寻找被拐的孩子。
在寻子的路上,刘利勤花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并欠下了五六十万的外债,但他始终都没有放弃信仰。
刘利勤在寻子时,他的母亲患上了重病,刘利勤曾经想过要放弃,不过他的母亲再三劝诫儿子坚持自己的想法,为了寻子,刘利勤甚至连母亲治病的钱都省下了。
一连找了8年多,刘利勤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帮助无数家庭找到了被拐孩子,也为无数被拐的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
每当看到有家庭团聚,刘利勤的内心便十分火热,因为他知道,如果自己坚持下去的话,下一个团聚的就是自己。
由于刘利勤常年在外奔波,他的身体机能呈现断崖式下滑,头发也从黑白相间变成了几乎全白,只能靠焗油来遮盖。
一次偶然的机会,“山西寻亲联盟”的成员告诉刘利勤一个特别的寻亲方式,利用网络直播来寻亲。
可是刘利勤只是一个粗人,并不太懂该怎么直播,不过在朋友的帮助下,刘利勤还是创建了一个直播账号,并开始了自己的直播寻子生涯。
网络时代确实有网络时代的奇迹,谁也没有想到,刘利勤苦苦寻子十载,*终却通过直播上的一条弹幕找到了亲生儿子。
刘利勤在网络上的直播名字叫“山西寻子哥”,刘利勤在直播间里用真挚朴素的语言打动了十多万网友,每天直播弹幕上都会有海量的寻子和寻亲信息,而刘利勤的寻亲团队通过弹幕上的线索,帮助无数家庭团圆。
2019年7月,刘利勤像往常一样开启寻亲直播,不过突然一条弹幕引起了刘利勤的注意:“你被拐的儿子可能在吕梁交城县。”不过因为网络上真真假假的消息太多,刘利勤并不能确定这条弹幕内容是真是假,所以只是将交城县记录了下来,等待以后去查证。
5个月后,同样的网友又向刘利勤发布了同样的弹幕,不过此次却表现出了明显的生气:“你被拐的儿子可能在吕梁交城县,你怎么还不来呀?”
随后网友又给刘利勤发布了一段具体地址,刘利勤看到如此详细的地址之后,猛然感觉到对方并不像是骗子,而是真的掌握了线索一般。
刘利勤将详细地址记录后,赶紧联系了自己的弟弟,并一起前往交城县进行查证。当刘利勤按照网友提供的地址到达目的地后,果然看到了一个十多岁模样的男孩。
刘利勤利用网络上的寻子软件,将自己儿子的照片与十多岁男孩的照片进行比对后,赫然发现系统给的相似度高达百分之62左右。
如此高的相似度,一下子让刘利勤燃起了希望。为了不惊动孩子的养父母,刘利勤让弟弟先在交城县租房住下,看能否弄到孩子身上的头发或血液。
经过一个多月的蹲守,刘利勤的弟弟终于找到了机会,从孩子身上搞到了几根头发,然后立刻送到太原的医院进行DNA比对。
2020年1月1日,DNA鉴定中心传来喜讯,刘利勤和毛发主人的DNA相似度高达99.99%,也就是说交城县的男孩就是刘利勤的亲生儿子。
在得知亲子鉴定结果后,刘利勤当即联系了警察,并前往交城县开办了一场盛大的迎亲团圆仪式。同时,警方也立刻对孩子的养父母展开了调查。
刘利勤和儿子团聚以后,紧紧相拥在一起,虽然男孩眼中表现出了明显的惊慌失措,但很快就陷入到了真挚的父爱母爱之中,抱着父母哭了起来。
与此同时,警方将刘静军养父母逮捕后,其养父张建斌对于买卖人口供认不讳,同时也告诉了警方卖家的名字:崔金平。
2020年10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崔金平拐卖儿童一案做出了一审宣判:崔金平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建斌以收买被拐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过十年的漫漫寻子路,刘利勤终于和儿子团圆,而拐卖儿童的崔金平和收养拐卖儿童的张建斌也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男子不认孩子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广州日报
广东一对恋人相恋3个月便以分手告终。之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抚养权归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剖宫产费用。对此,男方声称孩子不是他的,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确认男方为小孩的亲生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等。
2017年1月,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阿龙与阿秀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即按农村风俗摆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左右两人分手。
不久后,阿秀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妇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荣,花去医疗费9270.35元。小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记载母亲为阿秀,父亲姓名栏为空白。小荣自出生后一直在阿秀身边生活,而阿龙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阿秀为此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剖宫产下孩子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三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是否为其亲生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阿龙经法院两次明确释明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确认阿龙为男孩小荣的亲生父亲。
对小荣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小荣一直由阿秀带在身边生活,小荣由阿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阿秀主张由其抚养小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阿龙从小荣出生之日起未曾支付过抚养费,现阿秀诉请要求阿龙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相关计算标准,由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对于因生育男孩小荣所花医疗费9000元的问题,由于生育小孩父母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须对生育小孩相关的费用各承担一半,即阿龙应支付阿秀医疗费45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阿秀抚养,且由阿龙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直至小荣年满十八周岁止,并由阿龙支付医疗费4500元给阿秀。
阿龙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江苏男子发现大娃非亲生起诉离婚,妻子拒绝鉴定二娃,被判赔21万
结婚六年,育有两子,结果被告知两个儿子都不是他的,江苏省无锡市的李先生很难不感到不感到头晕目眩。
事实上,在2011年1月登记结婚前,李先生与刘女士相恋了一年,也曾度过一段热恋期,觉得彼此合适,于是步入了婚姻生活,同年12月,刘女士产下了大儿子,给这个家庭也带来了许多欢乐。
不过李先生很清楚,两人的感情已经不在了,日子也过得平平淡淡,但生活本来就不是充满激情,虽然没有炽热的爱情,可也有温馨的亲情,这段婚姻便维持了下去,2014年11月,刘女士产下了第二个儿子。
到这时,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还没有出现很大的问题,至少李先生还没有去想象过自己有一天会和刘女士离婚。
但随着大儿子逐渐长大,李先生看着儿子,愈发觉得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他感到痛苦纠结,到了晚上也没法睡觉,*终于2017年年初,李先生先生再也忍受不住心中的疑问和担心,便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并没有血缘关系。李先生顿感晴天霹雳,当即就质问了刘女士,双方闹得都不愉快,平淡的生活被打破,风雨来袭,李先生欲哭无泪。
2017年7月,李先生提起了离婚诉讼,认为事情没法协商,交由法院作出判决,并请求赔偿抚养费13.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李先生还认为小儿子都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而刘女士一开始还很同意对两个儿子做亲子鉴定,不过正式做鉴定前,刘女士又反悔了,仅同意了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鉴定结果则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非李先生亲生子。
虽然小儿子没有做亲子鉴定,但并不能说明小儿子就是李先生的亲生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与李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欺骗了李先生,生下了不是李先生的孩子,令对孩子本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结合刘女士拒绝对小儿子做亲子鉴定的情形,虽不能确认小儿子是不是李先生的亲生子,但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两个儿子都由刘女士抚养,由于李先生对两个非亲生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先生在离婚后无须支付抚养费,刘女士则须返还李先生抚育费8万元、孩子生病**费10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21万元。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的一个忠实义务,以及“欺诈性抚养”。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婚姻法还是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刘女士的行为违法,对李先生构成侵权。
刘女士明知孩子不是李先生的,但却没有告知,故意隐瞒或欺骗,让李先生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该种情节被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因此李先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包括刘女士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
而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具体包括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论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直接推定则是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事实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实,李先生与刘女士的案件情况则是属于“推论推定”:
在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之前,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大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
*后,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起《婚姻法》多出了一条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案情以及案件情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婚外情,在以往,以丈夫婚外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极有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民法典实施后,考虑到婚外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对该项损害赔偿予以认可。
欺诈性抚养也是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内,不过虽然李先生获得了金钱上的赔偿,但经历此事,可能心中也会蒙上一层阴影,需要时间的治愈。
三、父亲要做亲子鉴定,9岁女儿反对有效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申请亲子鉴定,但9周岁的女儿认为父女关系良好,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张姓男子与李姓女子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女儿小娜出生。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娜随母亲李某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用由张某按月支付。自离婚至今,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抚养着小娜,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抚养费用。张某经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不错。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娜系非亲子关系。原来,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征的特点。因此,张某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李某也不能确定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但是,小娜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不能容忍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推定确认其与小娜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娜出生时间是2010年9月,张某主张自己无生育能力所依据的证据却是上海某三甲医院于2019年7月出具的体检报告,时间前后相距近10年,故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于2009年左右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张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但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形。随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亲子鉴定工作关乎亲情伦理,一旦启动,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孩子甚或多个家庭带来不可预料的感情冲击,也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亲子鉴定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大化,亲子鉴定的启动应该有必要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同意而未成年子女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做好平衡,当二者出现冲突而无法调和时,应优先考虑前者,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向倾斜。
法官提醒,亲子鉴定需要未成年人的配合,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以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抵制亲子鉴定时,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而简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是审判的首要考虑因素,小娜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
四、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重庆四中院判决杨某甲诉万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案情
杨某甲与万某原系夫妻,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杨某乙。2008年5月,杨某甲与万某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黔江区新华大道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2015年11月,杨某甲认为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杨某故诉至法院,请求万某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黔江区新华大道某房屋,并由万某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进行鉴定,万某对该申请无异议,但杨某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裁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某甲的主张成立。杨某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杨某乙已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杨某乙明确表示不予做亲子鉴定,杨某甲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某乙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杨某甲对万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杨某甲无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推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杨某甲提出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万某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杨某乙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杨某甲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五、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以案释法:瑞安市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成年子女提起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岁的黄某一脸焦急地来到瑞安法院咨询。经了解,黄某母亲姓李,父亲姓程,同母异父的哥哥姓黄,其系父母恋爱期间所生,登记户籍时工作人员错误地以为他和他哥哥一样姓黄,结果导致登记错误。
现在黄某想要儿子姓程,他就必须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来,他儿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黄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凭着法院出具的确认亲子关系判决书前往公安部门办理。但按当时施行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已经成年,其与父亲程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如何确认,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经办法官想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创新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便引导黄某与程某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1月6日,黄某拿着亲子鉴定报告来到法庭,经办法官联系上黄某的父母程某、李某,双方均表示情况属实,希望尽早开庭办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程某系原告黄某的生物学父亲。
终于,黄某成功找回遗失二十余年的姓氏,也让自己的孩子顺利取名上户。
【法官说法】
该案看似简单,但在此之前,法院处理亲子关系异议,主要法律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该规定赋予夫妻双方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遗憾的是该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正如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情况,存在主体资格及法律适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契合新时代变化的特点,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由和主体。根据该规定,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分为确认亲子关系与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完善后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晰了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途径,使得类似于本案中黄某所苦恼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李双军与张桂兰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登记结婚,1981年张桂兰生育一子李建宽。李双军与张桂兰婚后感情不和,但二人为给李建宽一个健全的家庭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张桂兰检查出肺癌晚期,几番斟酌下告知李建宽其并非李双军的亲生儿子。李建宽自十五岁开始因不服父亲李双军的严格管教,与李双军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张桂兰去世后,李建宽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双军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驳回李建宽的起诉。
分析解答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亲子关系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涉及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需法律手段的保护和监督。《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法律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但是父母和子女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也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而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案中李建宽作为成年子女,不具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机逃避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李建宽由李双军抚养成人,且李双军无其他子女。即便二人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在李双军抚养李建宽成年后,李建宽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但多年来李建宽对于李双军多有不满,若赋予李建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权利,李双军很可能面临无人赡养的惨境。因此,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在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法律对此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六、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同父异母兄妹没有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基本案情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对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维护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大化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
法律法规
《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七、同父异母哥哥去世 弟妹起诉确认侄子与哥哥没有亲子关系
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
——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建水等诉张玉龙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建明与刘春梅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张玉龙。刘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由其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非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配合。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因事故死亡。张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与张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刘春梅作为婚生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称张玉龙非张建明亲生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导致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张玉龙之母刘春梅辩称张玉龙非张建明的亲生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建明的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虽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建明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为张建明的兄弟姐妹,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三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刘春梅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子的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且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张玉龙与张建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款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该解释是针对适用婚姻法所产生的问题,故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表述为“夫妻一方”。现实生活中,存在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情形或本案中一方去世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能否确认主体资格的适格?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应当由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此,该解释中出现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主体的表述,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继承人有权利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目前,我国没有亲属法,但是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确认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这不仅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时也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具有突破性。
2.关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重要也是*直接的证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什么才是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能否强制鉴定,强制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亲子鉴定牵扯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不能简单地在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对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推定,即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原告应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的权重相适应的证据,但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进行推定。
3.关于自认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款规定了自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自认。但笔者认为,对于否定亲子关系且拒绝亲子鉴定的自认,应纳入自认规则以内,否则在离婚诉讼或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欲证明非亲子关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必须提供除自认之外的必要证据,这将过度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但三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并证实刘春梅在离婚诉讼及确认非亲子关系诉讼中均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即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作为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转载自网络)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黄某因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于是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女儿”的亲生父亲,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下面详细介绍。
2007年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女儿黄小某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黄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小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小某的生理学父亲。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某与黄小某无血缘关系,黄小某不是黄某所生之女,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黄小某由被告崔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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