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父报户口的亲子鉴定证明。
只有有孩子和大人的样本就可以做,包括血液(几滴就够)、毛发(包括头发、腋毛等,但是必须有毛囊,而且建议拔多根)、口腔脱落细胞、唾液等。但是必须提醒:如果不是带当事人到现场的话,就只能做匿名鉴定,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法庭或者公证处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可能要用作各种法律用途的话,一定要带当事人到现场做。
做父子鉴定,只要父子的相关样本即可,担心干涉那就不告诉母亲或者不去现场做。这里不存在同意与否,是为了工伤,为了继承赔偿,确认身份,鉴定没有年龄限制。
需要司法亲子鉴定的必要证据有哪些
什么是要求做亲子鉴定中的“必要证据”?
对于可以适用亲子关系推定的条件,本条司法解释采用提供“必要证据”来表述,采用“必要”二字无非是想要表达所提供证据需要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强大到足够使法官的自由心证认为存在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较大可能,从而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说的再通俗一些,就是这些证据要使案情能够达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地步,这个“东风”就是亲子鉴定,在一方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另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网友:亲子鉴定举证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三: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
相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言,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的法律推定更为复杂。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即使如此,法院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一、“婚生推定”是一项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这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如果女方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子女。女方主张该子女是她和另外一个男人的子女,而不是她和自己丈夫的子女。在此情况下,即使女方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证据,对方【即:婚外男性】)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也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除非该女子的丈夫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法律推定的重要原则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亲子关系推定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如果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而且亟须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提出必要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只要生母提供了基本证据,法院就会认为该证据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
②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男方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要求认领子女。男方即使提供了必要证据,人民法院也要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比如,男方是否有抚养能力、男方认领子女的意图是什么、男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等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③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从而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三)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时,法院应当考虑现有家庭关系的稳定、当事人的名誉等因素
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于不涉及父母的抚养义务,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把握更为严格。即使成年子女提供的证据足以令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但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在真实血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法律推定确认亲子关系。【参考著作:①《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②《*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广辉 通讯员 梁春丽 贾振超 菏泽报道
3月3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春丽通过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讲解否认亲子关系时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魏某与李某于201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20年9月18日生育男孩魏小某,现随李某生活。李某陈述与魏某同房生活的时间为农历2019年腊月22日,魏某认可,据此计算魏小某的出生孕期为246天。魏某据此认为推测魏小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李某认为孩子出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生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同意自行抚养魏小某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魏小某出生证明,主张根据出生证明记载受胎时间应在双方婚前,应准予亲子鉴定并决李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并支付损害赔偿4万元。后魏某承诺如鉴定结论为其与魏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其放弃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
裁判要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经鉴定,魏某与魏小某之间排除生物学意义上存在亲子关系,故判决魏小某由李某抚养。魏某放弃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抚养费及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梁春丽
法官后语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规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适用:
首先,孩子应为推定的婚生子女。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和方法,但对于子女的婚生推定,主要有受胎说、出生说和混合说三种。受胎说,即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为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出生说,即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混合说分为以出生说为原则、受胎说为补充和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两种。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学说大都倾向于采用混合说,个人倾向于以出生说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的原则和方法,这样推定婚生的范围更广,利于家庭关系稳定。据此,婚生推定子女就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出生者、婚前受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者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者。本案中,魏小某出生于魏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双方婚生子女。
其次,父或母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推定的婚生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上可知,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能因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推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亲子关系否认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其目的常常是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否认婚生子女时进行亲子鉴定是*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并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还有时空不能,即受胎时夫妻未曾同居,如因工作原因或感情原因分居、患病住院、监内服刑等;生理不能,如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也就是提供的证据只要足以让法官形成心证,认为该证据已经可以起到确认相关事实的程度,则即已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本案中,魏某所提供出生证明仅能推定受胎时间在双方婚前,且该出生证明记载的孕周是根据李某**次孕检时陈述的末次月经时间推定,此时所推定的受胎时间即为推定的推定不符合逻辑,不应予以确认,故该案认为魏某没有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魏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再次,否定亲子关系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但在一方申请并提供必要证据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推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也即在否定亲子关系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
*后,私自带子女所做亲子鉴定,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的不适用该推定规则。法律上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和方法决定了其目的是更大范围、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仅有否定亲子关系方私自带子女所做的亲子鉴定,是不能适用该推定规则的,因为无法确定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也会因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行为导致子女人身权受到伤害。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是因为其他证据成为了上述“必要证据”才适用该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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